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促字第7221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0月2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促字第72215號債權人永達保險經紀人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以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乙○○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就自民國九十五年十月三十一日起至民國九十五年十一月三日止利息部分之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僅就該部份之聲請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查存證信函通知債務人於文到5日內返還退保之業務報酬,而郵件收件回執記載債務人收件日為民國95年10月30日,故債務人返還退保業務報酬之期限屆滿日應為民國95年11月3日,則利息起算日應為民國95年11月4日,故除利息起算日超過民國95年11月4日之部分聲請不應准許,應予駁回外,其餘聲請核無不合,另發支付命令。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10月25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周建興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96年10月25日
書記官邱瑞祥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