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81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8月03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刑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816號聲請人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即受刑人)國民身分證上列受刑人因偽造文書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其應執行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偽造署押罪,減為有期徒刑貳月又拾伍日,詳如附表編號1所載,與附表所列編號2不應減刑之殺人未遂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伍年肆月。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於附表所列日期犯偽造署押、殺人未遂等罪,經判處如附表所列之刑確定在案。
二、茲檢察官以其附表編號1之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聲請與附表所列編號2不應減刑之犯罪(即殺人未遂罪)所處之刑,定其應執行之刑。
三、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3項、第11條,刑法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8月3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林卉聆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盧俊良中華民國96年8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