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度聲字第468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聲字第468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1月17日

裁判案由:聲請停止執行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聲字第4684號聲請人即受判決人 莊育弘 上列聲請人因違反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等案件,對於本院100年度壢簡字第1678號第一審確定判決,聲請停止刑之執行,及聲請換發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104年度執更助度字第331號執行指揮書,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所受本院100年度壢簡字第1678號判決所處刑罰之執行停止之。
其餘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以:貴院以104年度壢聲簡再字第6號裁定對貴院
100年度壢簡字第1678號第一審確定判決准予開始再審,爰依法提出停止執行100年度壢簡字第1678號判決所處刑罰,並重新換發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104年度執更助度字第
331號執行指揮書,以利聲請人適用假釋分數等語。
二、按法院認為有再審理由者,應為開始再審之裁定;為前項裁定後,得以裁定停止刑罰之執行,刑事訴訟法第435條第1項、第2項亦有明文。故僅於受判決人所為再審聲請為有理由,經法院為開始再審之裁定後,始有裁定停止刑罰執行之可言。
三、經查:聲請人莊育弘具狀就本院100年度壢簡字第1678號確定判決聲請再審後,業由本院於民國104年10月28日以104年度壢聲簡再字第6號裁定准予對該確定判決乙案開始再審,有該裁定附卷可稽。再查,被告現正受本院100年度壢簡字第1678號確定判決所處刑罰之執行,亦有台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104年度執更助度字第331號執行指揮書在卷足憑,而審諸本院上開104年度壢聲簡再字第6號裁定又係為聲請人之利益而裁定准予開始再審,是依比例原則衡量,確有以裁定停止聲請人所受本院
100年度壢簡字第1678號判決所處刑罰之執行之必要,爰依上開法條之規定,裁定如主文第一項所示。再,執行之指揮為檢察官之職權,刑事訴訟法第457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是聲請人聲請本院換發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104年度執更助度字第331號執行指揮書,本院無此項權能,自應予駁回如主文第二項所示。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11月17日
中壢簡易庭法官曾雨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亭妤中華民國104年11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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