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18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5年訴字第18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3月08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等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訴字第180號上訴人丙○○
甲○○共同訴訟代理人 李秋銘 律師
黃金亮 律師被上訴人乙○○
一、上列被上訴人與上訴人間拆屋還地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九十六年一月三十一日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上訴到院。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柒日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上訴:
㈠本件上訴人就訴訟標的之上訴利益金額為新台幣玖拾貳萬柒
仟伍佰柒拾元(即原判決判准被上訴人訴請上訴人應分別返還之土地面積按以土地公告現值合併計算),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壹萬伍仟壹佰玖拾伍元,然尚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上揭期限內繳納。
㈡請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一條之規定提出上訴狀,且需含
有「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暨「上訴理由」到院,書狀繕本請逕送對造。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6年3月8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邱景芬正本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3月9日
書記官邱美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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