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8年度司拍字第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8年司拍字第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2月04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民事裁定
98年度司拍字第5號聲請人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非訟代理人乙○○相對人丙○○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丙○○以其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聲請人對於相對人之債權,經設定登記如下之抵押權:
(一)登記日期:民國94年8月16日。
(二)擔保債權範圍:最高限額新臺幣3,600,000元。
(三)抵押權存續期間:自94年8月3日至124年8月2日。
(四)清償日期:依各個契約約定。
(五)利息:依各個契約約定。
(六)遲延利息:依各個契約約定。
(七)違約金:依各個契約約定。
(八)債務人:丙○○。嗣相對人於94年8月19日向聲請人借款共計新臺幣3,000,000元,約定有利息、違約金,清償日期為114年8月19日,應按月計付本息,如未按月計付本息,即喪失期限利益,詎相對人自98年6月19日起即未繳納本息,應視為全部到期,尚欠本金新臺幣2,779,613元及利息、違約金等,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土地暨建物登記簿謄本及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借款契約書等影本為證。
二、本院於98年8月10日通知相對人丙○○如認本件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額為不實,應於收受通知後10日內具狀陳述意見,相對人逾期未為陳述,附此敘明。
三、本件聲請經核合於民法第873條之規定,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華民國98年12月4日
南投簡易庭司法事務官┌────────────────────────────────────────────────────────┐│附表:土地98年度司拍字第5號│├──┬───────────────────────────┬─┬─────────┬──────┬──────┤││土地坐落│地│面積││││編號├───┬────┬────┬────┬────────┤├─────────┤權利範圍│所有權人│││縣市○鄉鎮市區○段○○段│地號│目│平方公尺│││├──┼───┼────┼────┼────┼────────┼─┼─────────┼──────┼──────┤│001│南投縣│草屯鎮│新富功││104│建│108.82│全部│丙○○│└──┴───┴────┴────┴────┴────────┴─┴─────────┴──────┴──────┘┌──┬───┬───────┬───────┬───────┬────────────────┬───┬──────┬─────┐│編││││建築式樣主│建物面積(平方公尺)│││││││││├────────┬───────┤權利│││││建號│建物門牌│基地坐落│要建築材料│樓層面積│││所有權人│備考││││││││附屬建物│範圍││││號││││及房屋層數│合計│││││├──┼───┼───────┼───────┼───────┼────────┼───────┼───┼──────┼─────┤│001│111│南投縣草屯鎮富│南投縣草屯鎮新│住家用加強磚造│一層:56.93││全部│丙○○│││││春路四維巷71號│富功段104地號│二層│二層:56.12│││││││││││合計:113.05││││││││││││││││└──┴───┴───────┴───────┴───────┴────────┴───────┴───┴──────┴─────┘※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聲請人應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提出相對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以核對裁定是否合法送達相對人。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請 勿庸 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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