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5年度促字第4861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5年促字第4861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7月1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促字第48610號債權人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甲○○以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世宇機械企業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法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有明文規定。
二、本件債權人對債務人聲請發支付命令,查債務人營業所設於台北縣新店市,非屬本院之轄區,依同法第510條規定本院無管轄權,債權人向本院聲請自非適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5年7月18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朱耀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95年7月18日
書記官葉岡訓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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