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連江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1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福建連江地方法院95年訴字第1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1月15日

裁判案由:妨害投票


福建連江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訴字第14號公訴人福建連江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被告丙○○被告甲○○上列被告因妨害投票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理由
一、本件被告乙○○、丙○○、甲○○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及被告等之意見後,本院認為適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5年11月15日
刑事庭審判長法官邱志平
法官黃翊哲法官羅國鴻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95年11月15日
書記官林長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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