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0年度聲字第398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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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0年聲字第39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4月23日

裁判案由: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聲字第398號聲請人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張浚緯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10年度執聲付字第6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張浚緯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張浚緯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分別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02年度聲字第937號裁定合併應執行有期徒刑6年7月確定、經本院以102年度基簡字第539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經本院以104年度聲字第111號裁定合併應執行有期徒刑6年8月確定,經接續執行,現於法務部○○○○○○○○○○○執行中,法務部於民國110年4月21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相關文件,上開案件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101年度訴字第726號),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110年4月23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鄭虹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中華民國110年4月23日
書記官洪幸如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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