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0年度基小字第24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0年基小字第24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4月23日

裁判案由:給付借款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基小字第240號上訴人 莊雄樑 即被告被上訴人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即原告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借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0年3月1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院於民國110年3月29日收受未表明具狀人姓名之標題「天時間地金錢和諧人類進化論」書狀,於110年4月1日發函通知上訴人確認是否其所提書狀及該書狀之真意是不服本院第一審判決,應於5日內到院補正書狀之簽名或蓋章,並補繳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該通知已於110年4月9日送達上訴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本院於110年4月21日僅再收受未表明具狀人姓名之標題「台灣人共同裁定台灣地球的福禍」書狀,上訴人迄今仍未補繳第二審裁判費,有繳費資料查詢清單、本院收費答詢表查詢附卷可憑,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2項、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4月23日
基隆簡易庭法官陳湘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0年4月23日
書記官林亭如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