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0年度聲字第2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0年聲字第2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4月23日

裁判案由:聲請閱卷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聲字第23號聲請人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兆順 代理人 許原翰 上列聲請人聲請閱覽本院102年度消債更字第37號更生事件卷宗,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准聲請人閱覽、抄錄本院102年度消債更字第37號卷宗。
理由
一、按當事人得向法院書記官聲請閱覽、抄錄或攝影卷內文書,或預納費用聲請付與繕本影本或節本。第三人經當事人同意或釋明有法律上之利害關係,而為前項之聲請者,應經法院裁定許可。民事訴訟法第242條第1項、第2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5條之規定,於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準用之。
二、經查,聲請人主張其為本院102年度消債更字第37號更生事件(下稱系爭事件)之債務人 簡晴 廖政彥 之債權人等情,業據其提出本院100年度 司執儉 字第26195號債權憑證為證,堪認聲請人已釋明其就系爭事件有法律上之利害關係,是本件聲請人之聲請,核與首揭規定相符,應予許可。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0年4月23日
民事庭法官林淑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4月23日
書記官陳櫻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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