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聲字第117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4月14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聲字第1171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99年度執聲字第71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甲○○前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判處有期徒刑7年2月。於94年12月
2日送監執行。茲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99年3月31日,以法矯字第0999011183號函核准假釋,刑滿日期為101年6月10日,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日數為64日,而縮短刑期後終了日期為101年4月7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經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二、爰依刑事訴訟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4月14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蔡世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張尹嫚中華民國99年4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