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度聲字第84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聲字第84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4月14日

裁判案由:聲請停止羈押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聲字第842號被告甲○○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竊盜案件,向本院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即被告有病,左腳大腿骨骨髓炎,發炎嚴重,恐併發敗血症,在監所內無法治療,因為沒錢外醫治療,只吃藥也不會痊癒,身體也不好,無法安心坐牢,請准予保外就醫,至林口長庚醫院開刀治療疾病云云。
二、查本件聲請人即被告甲○○因竊盜案件,經本院訊問後,認其犯罪嫌疑重大,且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之第1項第5款之反覆實施同一犯罪之虞之情形,並有羈押之必要,於民國99年2月3日起執行羈押在案,合先敘明。
三、經查,本件被告竊盜案件,業經本院於99年3月17日判處有期徒刑7月,而經被告提起上訴,現案件業已繫屬於臺灣高等法院,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在卷可稽,本院自無從再對聲請人之聲請為准予之裁定,從而,本件聲請人之聲請應予駁回,特此裁定。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4月14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蔡世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張尹嫚中華民國99年4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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