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346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訴字第346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7月06日

裁判案由:回復原狀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訴字第3464號上訴人即被告 蔡忠煌 被上訴人即原告 蔡忠宏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因本院107年度訴字第3464號回復原狀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總計為新臺幣(下同)47264元【計算式:(96平方公尺×380元)+(〈
2.6+3.9+3.2〉×380元)+(11平方公尺×390元)+(7.2×390元)=47264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7月6日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7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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