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9年度法字第2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9年法字第2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4月20日

裁判案由:捐助章程變更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法字第20號聲請人 周清玉 上列聲請人聲請變更財團法人關懷文教基金會捐助章程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財團法人關懷文教基金會捐助章程第三條、第六條至第十六條准予變更為如附表所示修正後條文。
聲請人其餘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財團法人關懷文教基金會(下稱關懷基金會)之董事長,關懷基金會因其捐助章程有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之情形,業經董事會民國108年12月30日第7屆第3次會議決議修訂捐助章程通過,並報經主管機關准予變更,修正前後條文對照表如附表所示,爰依民法第62條規定,並檢具主管機關准予核定函影本、第7屆第3次董事會議紀錄、簽到表、修正前後之捐助章程、捐助章程修正對造表、法人登記證書影本等件,聲請裁定准予變更上述捐助章程條文為如附表所示修正後條文等語。
二、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之。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為必要之處分;又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法院得因捐助人、董事、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變更其組織,民法第62條、第63條分別定有明文。次按財團法人為他律法人,如其捐助章程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或為維持財團之目的,保存其財產,而必須變更章程者,應先依前揭規定,聲請法院裁定,然如係不屬於上述事項之章程變更,則須取得事業主管機關之許可,方得聲請該管法院辦理章程變更登記,此觀民法第59條之規定意旨自明(最高行政法院77年度判字第2069號裁判參照)。故民法所定就財團之管理監督事由,僅限於「財團之組織不完全」、「財團之重要管理方法不具備」或「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等項。而所謂「財團組織不完全者」,如財團內部之董事會之組織不完全,例如章程未定明董事人數者;所謂「重要之管理方法者」,例如董監事之任免方式、董事會執行事務之決議方法及財團財產之管理方法等。於適用上均應由法院視個案具體情況,以財團得否正常推展業務為客觀之裁量,其必要與否並應注意比例原則。如依其捐助章程已就如何解決財團法人管理上之問題為詳盡具體之規定,或依法另有相關因應之機制,即無遽以援引民法之前開規定,聲請法院為處分或變更其組織之必要(最高法院85年度台抗字第320號裁定意旨參照),此即參酌民法第59條規定,僅須取得主管機關許可後,向法院登記處辦理變更登記即可。
三、經查,聲請人聲請准予將關懷基金會捐助章程如附表「修正後條文」欄第3、6、7、8、9、10、11、12、13、14、15、16條所示變更內容,涉及分事務所設置、財產之保管及運用、董監事之任免方式、任免資格、連任限制、職權內容、召集董事會議方式、董事代理出席方式、董事會決議方法、預決算審查及會計制度之修正、業務運行限制及原則、財團財產之管理方法等重要之管理方法,其變更後內容與財團法人之立法精神、民法有關法人之規定並不違背,合於民法第62條第2項規定,應予准許。
四、至於附表「修正後條文」欄所示章程名稱、第1、2、4、5、
17、18條所示之修正內容,僅為文字變動,或未為修正,或本應依法律規定處理,經核均與財團法人「組織不完全」、「重要管理方法不具備」、「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等事項無涉,依上開說明,此部分屬無庸法院裁定許可之事項,關懷基金會向主管機關申請獲得許可後,即得逕備法定文件,向本院登記處聲請辦理變更登記即可,毋庸先向本院民事庭聲請裁定變更捐助章程。故此部分,聲請人向本院民事庭聲請裁定准許變更,即於法未合,應予駁回。
五、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第2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4月20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鍾孟容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9年4月20日
書記官林婷儀附表:修正前後捐助章程對照表┌─────┬───────────┬───────────┬───────┐│章程名稱、│修正後條文│修正前條文│准否││章次、條次││││├─────┼───────────┼───────────┼───────┤│章程名稱│財團法人關懷文教基金會│財團法人關懷文教基金會│文字變更,此部│││捐助章程│捐助組織章程│分聲請駁回。│││││逕向本院登記處│││││為變更登記即可│││││。│├─────┼───────────┼───────────┼───────┤│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第一條:│第一條:│文字變更,此部│││││分聲請駁回。│││本財團法人依照財團法人│本基金會依照民法暨文化│逕向本院登記處│││法、民法及有關法令規│部文化事務財團法人監督│為變更登記即可│││定組織之,定名為「財團│準則組織之定名為「財團│。│││法人關懷文教基金會」(│法人關懷文教基金會」(││││以下簡稱本會)。│以下簡稱本會)。││├─────┼───────────┼───────────┼───────┤│第二條│第二條:│第二條:│將修正前第六條│││││條文,合併至修│││本會成立係以舉辦推動獎│本基金會之設立以舉辦推│正前第二條條文│││助及研究有關文化教育及│動獎助及研究有關文化教│,屬文字變更,│││社會福利等相關活動,以│育及社會福利等相關活動│此部分聲請駁回│││達成平安喜樂健康的社會│,以達成平安喜樂健康的│。逕向本院登記│││為主要宗旨,依有關法令│社會為主要宗旨。│處為變更登記即│││規定辦理下列業務:││可。│││一、舉辦、獎助推動文化│(第六條:││││教育相關活動。│││││二、對公益、慈善及弱勢│依有關法令辦理下列業務││││團體之文化性質相關│:││││活動給予協助及支援│一、舉辦、獎助推動文化││││。│教育相關活動。││││三、辦理獎助學金、研究│二、對公益、慈善及弱勢││││獎助金、資助或自行│團體之文化性質相關││││出版有助提升社會教│活動給予協助及支援││││育水準之刊物、書籍│。││││、媒體及其他資訊產│三、辦理獎助學金、研究││││品。│獎助金、資助或自行││││四、辦理推動發展有關鄉│出版有助提升社會教││││土文化之活動。│育水準之刊物、書籍││││五、推動與國際間文化教│、媒體及其他資訊產││││育相關團體之交流關│品。││││係。│四、辦理推動發展有關鄉││││六、其他符合本會設立目│土文化之活動。││││的之相關公益性文化│五、推動與國際間文化教││││藝術活動。│育相關團體之交流關│││││係。│││││六、其他有關本會宗旨之│││││事項。)││├─────┼───────────┼───────────┼───────┤│第三條│第三條:│第三條│准予變更。││││││││本會主事務所設於彰化縣│本會設於台灣彰化縣彰││││彰化市○○路○巷○號。│化市○○路○巷○號。││││並得視業務需要,經文化│││││部許可後,於國內、外設│││││置分事務所。│││├─────┼───────────┼───────────┼───────┤│第二章財務││││├─────┼───────────┼───────────┼───────┤│第四條│第四條:│第四條:│未修正,此部分│││││聲請駁回。│││本會基金來源如下:│本會基金來源如下:││││一、原始捐助人捐助。│一、原始捐助人捐助。││││二、捐助人捐助。│二、捐助人捐助。││││三、其他收入。│三、其他收入。││├─────┼───────────┼───────────┼───────┤│第五條│第五條:│第五條:│第2項所定財產│││││保管運用方法,│││本會設立基金共現金新臺│本會基金來源由發起人周│依法本有相關因│││幣伍佰萬元整,由發起人│清玉捐助新台幣伍佰萬元│應機制,故此部│││周清玉捐助設立,俟本會│,嗣後並得繼續接受捐贈│分聲請駁回,逕│││完成財團法人登記後,得│。│向本院登記處為│││繼續接受捐贈。││變更登記即可。││││││││前項財產保管運用方法依│││││財團法人法相關規定辦理│││││。│││├─────┼───────────┼───────────┼───────┤│第六條│第六條:││准予變更。││││││││本會財產之保管及運用,│││││應以法人名義為之,並受│││││文化部之監督;其資金不│││││得寄託或借貸與董事、其│││││他個人或非金融機構。│││││前項規定財產之保管及運│││││用方法如下:│││││一、存放金融機構。│││││二、購買公債、國庫券、│││││中央銀行儲蓄券、金│││││融債券、可轉讓之銀│││││行定期存單、銀行承│││││兌匯票、銀行或票券│││││金融公司保證發行之│││││商業本票。│││││三、購置業務所需之動產│││││及不動產。│││││四、本於安全可靠之原則│││││,購買公開發行之有│││││擔保公司債、國內證│││││券投資信託公司發行│││││之固定收益型之受益│││││憑證。│││││五、於財團法人財產總額│││││百分之五範圍內購買│││││股票,且對單一公司│││││持股比率不得逾該公│││││司資本額百分之五。│││││六、文化部依財團法人法│││││第十九條第三項第六│││││款授權訂定,本於安│││││全可靠之原則所為其│││││他有助於增加財源之│││││投資項目與額度。│││├─────┼───────────┼───────────┼───────┤│第七條│第七條:│第七條:│准予變更。││││││││本會董事會有董事七至十│本會設有董事會,由七至││││五人組成,董事人數應為│二十一名董事組成之。││││單數,其中一人為董事長│││││。│││││第一屆董事由原捐助人選│(第八條:││││聘之,第二屆以後董事由│││││前一屆董事會選聘之。董│第一屆董事會由原始捐助││││事均為無給職。│人推選之,第二屆董事由││││本會董事其人數五分之一│前屆董事選聘之,每屆董││││以上應具有與創設目的相│事任期三年期滿改選,連││││關之專長或工作經驗。│選得連任,董事均無給職││││本會董事相互間有配偶或│。)││││三親等內親屬之關係者不│││││得超過總人數三分之一。│││├─────┼───────────┼───────────┼───────┤│第八條│第八條:│(第十三條:│合併修正前第十│││││三條條文,並增│││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得│本會董事在任期中因故出│訂董事消極資格│││充任本會董事長、代理董│缺,董事會得另行選聘適│,准予變更。│││事長,其已充任者,當然│合人員補足原任期。)││││解任,並由文化部通知法│││││院為登記:│││││一、曾犯組織犯罪防制條│││││例規定之罪,經有罪│││││判決確定,尚未執行│││││、執行未畢、執行完│││││畢或赦免後未滿二年│││││。但受緩刑宣告者,│││││不在此限。│││││二、曾犯詐欺、背信、侵│││││占或貪污罪,經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以上之│││││刑確定,尚未執行、│││││執行未畢、執行完畢│││││或赦免後未滿二年。│││││但受緩刑宣告者,不│││││在此限。│││││三、使用票據經拒絕往來│││││尚未期滿。│││││四、受破產宣告或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經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尚│││││未復權。│││││五、受監護或輔助宣告,│││││尚未撤銷。│││││有前項第五款情事者,不│││││得充任本會董事,其已充│││││任者,當然解任,並由文│││││化部通知法院為登記。│││├─────┼───────────┼───────────┼───────┤│第九條│第九條:│第九條:│准予變更。││││││││本會董事任期每屆四年,│一、董事會置董事長,總││││連選得連任,但期滿任之│理會務,董事長對外││││董事,不得逾改選董事總│代表本會。││││人數五分之四。董事在任│二、董事長由董事互選之││││期中因故出缺,董事會得│,任期三年,連選得││││另行改選適當人員補足原│連任。││││任期。│││││每屆董事任期屆滿前二個│││││月,董事會應召集會議,│││││改選聘下屆董事。新舊任│││││董事,應按期辦理交接。│││├─────┼───────────┼───────────┼───────┤│第十條│第十條:│第十條董事會之職權如下│准予變更。││││:││││本會設董事會管理之,董│││││事會職權如下:│一、基金會之籌集、管理││││一、經費之籌措與財產之│及運用。││││管理及運用。│二、業務計晝之制定及推││││二、董事之改選及解任。│行。││││三、董事長之推選及解任│三、內部組織之制定及管││││。│理。││││四、內部組織之訂定及管│四、獎助案件的處理與有││││理。│關辦法之訂定。││││五、工作計畫之研訂及推│五、年度收支預算及決算││││動。│之審定。││││六、年度預算及決算之審│六、董事之改選(聘)及││││定。│解聘。││││七、捐助章程變更之擬議│七、其他重要事項之處理││││。│。││││八、不動產處分或設定負│董事會應依本會宗旨行使││││擔之擬議。│上列職權。││││九、合併之擬議。│││││十、其他捐助章程規定事│││││項之擬議或決議。│││├─────┼───────────┼───────────┼───────┤│第十一條│第十一條:│第十一條:│准予變更。││││││││本會董事會由董事長召集│一、董事長一年至少開會││││,每半年至少開會一次。│兩次,由董事長招集││││董事應親自出席會議,不│,並需於開會前十天││││能出席時,得以書面委託│通知各董事,必要時││││其他董事代理出席。│得召開臨時會議。││││前項受託代理出席之董事│二、董事會經三分之一以││││,以受一人委託為限,且│上董事聯名提議召開││││其人數不得逾董事總人數│董事會,董事長應召││││三分之一。│開臨時會議。││││董事長未依規定召集會議│││││,經現任董事總人數三分│││││之一以上以書面提出會議│││││目的及召集理由,請求召│││││集董事會議時,董事長應│││││自受請求後十日內召集之│││││。屆期不為召集之通知,│││││得由請求之董事報經文化│││││部許可,自行召集之。│││││董事會開會時,如以視訊│││││會議為之,其董事以視訊│││││參與會議者,視為親自出│││││席。│││├─────┼───────────┼───────────┼───────┤│第十二條│第十二條:│第十二條:│准予變更。││││││││董事會議由董事長召集之│董事會應有半數以上出席││││並任主席,須有過半數董│,始得開會,以出席董事││││事出席始得開會。對於議│過半數決議之,但下列事││││案之表決,以出席董事過│項須經本會三分之二以上││││半數同意行之。但下列重│董事出席,以出席三分之││││要事項之決議應有三分之│二以上決議行之。││││二以上董事之出席,以出│一、章程變更之擬議,如││││席董事過半數之同意並經│有民法第六十二條六││││文化部許可後行之:│十三條情形並應經法││││一、章程變更之擬議。│院為必要處分。││││二、基金之動用。│二、不動產處分之擬議。││││三、以基金填補短絀。│三、解散之擬議。││││四、不動產之處分或設定│││││負擔。│││││五、董事之選任及解任。│││││六、其他經文化部指定之│││││事項。│││││本會經董事會全體董事四│││││分之三以上出席,出席董│││││事三分之二以上決議通過│││││,並經文化部許可後,得│││││與其他財團法人合併。│││││第一項及前項之議案,應│││││於會議十日前,將議程通│││││知全體董事及文化部,並│││││不得以臨時動議提出。│││││第一項第一款如涉民法第│││││六十二條或第六十三條情│││││形者,應向法院聲請必要│││││之處分。│││├─────┼───────────┼───────────┼───────┤│第三章附則│第三章附則│第四章附則││├─────┼───────────┼───────────┼───────┤│第十三條│第十三條:││准予變更。││││││││本會以每年一月一日至十│││││二月三十一日為業務及會│││││計年度。│││││本會應於每年年度開始後│││││一個月內,將當年度工作│││││計畫及經費預算,經董事│││││會審定後報文化部備查;│││││每年結束後五個月內,將│││││其前一年度工作報告及財│││││務報表、財產清冊,經董│││││事會審定後報文化部備查│││││。工作計畫及經費預算與│││││洗錢或資恐高風險國家或│││││地區有關者,並應檢附風│││││險評估報告。│││││本會應主動公開以下資訊│││││:│││││一、前二項經主管機關備│││││查之資料,於文化部│││││備查後一個月內公開│││││之。│││││二、前一年度之接受補助│││││、捐贈名單清冊及支│││││付獎助、捐贈名單清│││││冊,且僅公開其補助│││││、捐贈者及受獎助、│││││捐贈者之姓名或名稱│││││及補(獎)助、捐贈│││││金額。但補助、捐贈│││││者或受獎助、捐贈者│││││事先以書面表示反對│││││,或公開將妨礙或嚴│││││重影響本會運作,且│││││經文化部同意者,不│││││公開之。│││├─────┼───────────┼───────────┼───────┤│第十四條│第十四條:│第十四條:│准予變更。││││││││本會應依設立宗旨及目的│本會基金不得移作他用。││││舉辦各種公益業務,對其│││││捐助財產、孳息及其他各│第十五條:││││項所得,不得有分配盈餘│││││之行為。其辦理獎助或捐│本會辦理各項業務所需經││││贈業務者,須符合本章程│費,以支用基金會孳息及││││第二條所定業務項目為限│法任成立後得捐助及其他││││,並應符合普遍性及公平│收入為原則,非經董事會││││性原則。│之決議,主管機關之許可│││││,不得處分原有基金、不│││││動產,及法人成立後列入│││││基合之捐助。││├─────┼───────────┼───────────┼───────┤│第十五條│第十五條:│第十六條:│准予變更。││││││││本會設立許可事項如有變│本會由於業務之需要或其││││更,應收受文化部許可文│他因素,變更董事、財產││││件後十五日內,向該館法│及其他重要事項均需董事││││人聲請變更登記,於取得│會通過,報主管機關許可││││換發之法人登記證書後十│,並向法院辦理變更登記││││五日內,將該證書影本送│。││││文化部備查。│││├─────┼───────────┼───────────┼───────┤│第十六條│第十六條:│第十七條:│准予變更。││││││││本會經董事會依捐助章程│本會系永久性質,如因解││││決議解散、經文化部撤銷│散時經依法解散剩餘財產││││、廢止許可或經該管法院│,不得歸屬任何個人或私││││宣告解散者,應依民法及│人團體,應悉數由主管機││││非訟事件法等相關規定辦│關依法辦理。││││理解散及清算終結登記。│││││前項清算後賸餘財產,不│││││得歸屬於自然人或營利團│││││體,應歸屬本會主事務所│││││所在地之地方自治團體。│││├─────┼───────────┼───────────┼───────┤│第十七條│第十七條:│第十八條:│未涉組織、重要│││││管理方法、維持│││本章程訂於中華民國九十│本章程未規定事項,依有│目的及財產等情│││六年三月十七日第一次修│關法令規定辦理。│形,聲請變更予│││正,一○八年十二月三十││以駁回。逕向本│││日第二次修正,如有未盡││院登記處為變更│││事宜,悉依財團法人法、││登記即可。│││民法及有關法令規定辦理│││││。│││├─────┼───────────┼───────────┼───────┤│第十八條│第十八條:│第十九條:│僅將主管機關為│││││具體敘述之文字│││本章程經董事會通過,報│本章程於中華民國八十六│變更,應予駁回│││文化部許可,並經該管法│年經董事會通過並送請主│。逕向本院登記│││院登記後施行;修正時,│管機關核備並完成登記後│處為變更登記即│││亦同。│實施。│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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