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10年度聲字第19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10年聲字第19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4月14日

裁判案由:訴訟救助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聲字第198號聲請人金獅私人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呂世界聲 請人新加坡商康劑行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汪建耀聲 請人一心稅務專利法律師事務所法定代理人PaulHsieh聲請人一太事務機器行法定代理人 孫子成聲 請人電腦妙管家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宗翰聲 請人Highberger,Kakita,Spencer&TurnerMAFCorp.法定代理人K.Hung聲請人 謝諒 獲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謝諒獲等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聲明異議事件(即本院110年度抗字第405號),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定有明文。所謂無資力,係指窘於生活,且缺乏經濟信用者而言,此項請求救助之事由,依民事訴訟法第109條第2項之規定,應提出法院得以即時調查使法院信其主張為真實之證據釋明之。
二、經查,聲請人對於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9年度執事聲字第100號裁定提起抗告,並以其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為由,聲請訴訟救助,惟聲請人就其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之事實,並未提出任何可供即時調查之證據以為釋明,依上開說明,其聲請自有未合,不應准許。
三、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無理由。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0年4月14日
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官楊絮雲
法官郭顏毓法官張宇葭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4月14日
書記官李佳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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