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10年度抗字第40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10年抗字第40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4月14日

裁判案由:聲明異議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抗字第405號抗告人金獅私人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呂世界 抗告人新加坡商康劑行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汪建耀 抗告人一心稅務專利法律師事務所法定代理人PaulHsieh抗告人一太事務機器行法定代理人 孫子成 抗告人電腦妙管家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宗翰 抗告人Highberger,Kakita,Spencer&TurnerMAFCorp.法定代理人K.Hung抗告人 謝諒 獲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謝諒獲等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聲明異議事件,抗告人對於中華民國109年12月17日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9年度執事聲字第100號所為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應徵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1項準用第444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3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即駁回抗告,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4月14日
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官楊絮雲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4月14日
書記官李佳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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