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度審訴字第32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審訴字第32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4月26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審訴字第327號原告 丁麗卿
楊上靚 被告 鄢瑾蘋 訴訟代理人 王榮興 律師原告與被告鄢瑾蘋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雖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然於刑事案件審理中即請求若被告受無罪判決,仍請求移送民事庭審理,被告嗣後經判決無罪,並經本院刑事庭移送前來,則原告即應按民事訴訟法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丁麗卿、楊上靚分別請求被告給付新臺幣(下同)660,000元及825,000元,則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各核定為上開金額,原告丁麗卿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7,160元,原告楊上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0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4月26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嘉惠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4月26日
書記官莊豐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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