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度審易字第79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審易字第79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4月26日

裁判案由:恐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審易字第795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洪精培上列被告因恐嚇取財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9年度偵緝字第240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洪精培因恐嚇取財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4月26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官廖建瑜
法官楊珮瑛法官王琁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0年4月26日
書記官陳靜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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