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審訴字第23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4月26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審訴字第230號原告 楊子駒 訴訟代理人 鄭明達 律師原告與被告 王偉展 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原起訴請求新台幣(下同)1,000,000元,嗣於100年4月22日具狀擴張起訴金額為8,721,754元,就擴張部分應補繳裁判費76,52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擴張部分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4月26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謝雨真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4月26日
書記官吳翊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