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98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6年訴字第98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1月17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訴字第983號原告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丁○○訴訟代理人丙○○被告乙○○
甲○○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96年12月19日所為之判決,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當事人欄中關於被告 施政廷 之記載,應更正為被告甲○○。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當事人欄有前開錯誤,應予更正。
三、爰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11月17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正禧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9年11月17日
書記官莊素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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