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蘭簡易庭98年度宜簡字第9號民事裁定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宜簡字第9號
原   告 丁○○
訴訟代理人  林健智 律師
被   告 甲○○
兼 上四人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乙○○
被   告 丙○○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通行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98年7月17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宜蘭簡易庭
法官林俊廷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7月17日
書記官葉瑩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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