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字第160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聲字第160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5月18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1602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徐金福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0年度執聲字第79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徐金福因附表等叁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因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等案件,先後經本院判決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在案,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其應執行之刑等語。
二、查受刑人因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等罪,經臺灣高等法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有各該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揆諸上開規定,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5月18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陳麗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謝雅茹中華民國100年5月20日附表:
┌───────┬────────┬────────┬────────┐│編號│一│二│三│├───────┼────────┼────────┼────────┤│罪名│違背安全駕駛致交│廢棄物清理法│廢棄物清理法│││通危險罪│││├───────┼────────┼────────┼────────┤│宣告刑│有期徒刑1月15日│有期徒刑7月│有期徒刑6月│├───────┼────────┼────────┼────────┤│犯罪日期│94年7月28日│91年10月16日起至│90年7月9日起至││││同年月17日止│同年月10日止│├───────┼────────┼────────┼────────┤│偵查(自訴)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關年度及案號│檢察署94年度偵字│檢察署97年度偵字│檢察署90年度偵字│││第15664號│第22989號│第11317號│├──┬────┼────────┼────────┼────────┤│最│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後├────┼────────┼────────┼────────┤│事│案號│94年度壢交簡字第│98年度訴字第901│96年度上更一字第││實││1666號│號│235號││審├────┼────────┼────────┼────────┤││判決日期│94年9月30日│99年11月12日│97年8月26日│├──┼────┼────────┼────────┼────────┤││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高等法院││定├────┼────────┼────────┼────────┤│判│案號│94年度壢交簡字第│98年度訴字第901│96年度上更一字第││決││1666號│號│235號││├────┼────────┼────────┼────────┤││確定日期│94年11月4日│96年12月13日│97年9月22日│├──┴────┼────────┴────────┴────────┤│備註│㈠附表編號一、二所列之罪,經本院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8│││月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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