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度司他字第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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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司他字第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1月31日

裁判案由:依職權裁定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司他字第5號原告 陳怡如 代理人 楊政雄 律師
陳盈錩 被告 盧正杰
段世雄 代理人 吳明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業經終局判決確定,本院依職權裁定確定訴訟費用額如下:
主文被告盧正杰應向本院繳納訴訟費用新臺幣伍仟伍佰壹拾元。
理由
一、按經准予訴訟救助者,於終局判決確定或訴訟不經裁判而終結後,第一審受訴法院應依職權以裁定確定訴訟費用額,向應負擔訴訟費用之當事人徵收之,民事訴訟法第11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經查,兩造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經本院於民國99年10月13日以99年度救字第158號裁定,准對原告予以訴訟救助,暫免其應預納之裁判費及其他訴訟費用,嗣經本院以99年度訴字第2030號判決訴訟費用由被告盧正杰負擔並確定在案。經本院調卷審查後,本件訴訟標的新臺幣(下同)504,240元,是被告盧正杰應負擔之訴訟費用為第一審裁判費5,510元; 爰依 職權確定應向被告盧正杰徵收之訴訟費用如
主文所示。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14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0年1月31日
民事第三庭司法事務官林綉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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