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12年附民字第25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3月15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2年度附民字第250號原告 游榮輝 被告 許翔鈞 上列被告因本院112年度上易字第217號詐欺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2年3月15日
刑事第二十五庭審判長法官邱滋杉
法官邱瓊瑩法官劉兆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嬿如中華民國112年3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