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112年度台聲字第19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12年台聲字第19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3月09日

裁判案由:請求給付費用等聲請核定第三審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台聲字第191號聲請人即被上訴人 張永吉
吳淑貞 共同訴訟代理人 莫詒文 律師上列聲請人因與許 楊惠雯 間請求給付費用等事件(本院110年度台上字第1915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臺幣參萬元。
中華民國112年3月9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陳國禎
法官鄭純惠法官邱景芬法官蔡和憲法官李瑜娟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陳雅婷中華民國112年3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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