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重訴字第5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2月06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重訴字第52號原告 丁蓉姿 被告 陳俊吉 上列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8,000,00
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80,200元,扣除原告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後,原告尚應補繳79,7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請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2月6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郭琇玲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2月6日
書記官陳玉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