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度補字第44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補字第44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3月15日

裁判案由:給付租金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補字第446號原告財團法人台灣省私立台北仁濟院法定代理人 林明成 上列原告與被告 朱畇緁 間請求給付租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足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5萬8,78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06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尚應補繳5,5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3月15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劉容妤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3月15日
書記官吳佩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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