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補字第52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3月15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補字第522號原告彩盛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顧家瑋 訴訟代理人 宋英華 律師被告瑞誠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世達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576,557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6,64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3月15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謝宜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13年3月15日
書記官陳俞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