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易字第144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3月15日
裁判案由:藏匿人犯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易字第1444號公訴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蔡慧君選任辯護人林子翔律師上列被告因藏匿人犯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3月15日
刑事第十庭法官廣于霙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吳沁莉中華民國113年3月18日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易字第144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3月15日
裁判案由:藏匿人犯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易字第1444號公訴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蔡慧君選任辯護人林子翔律師上列被告因藏匿人犯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3月15日
刑事第十庭法官廣于霙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吳沁莉中華民國113年3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