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度補字第525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補字第52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3月15日

裁判案由:返還借款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補字第525號原告 李昊軒 上原告與被告 賴濬琟 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定有明文。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2,106,666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1,88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3月15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李昭融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3月15日
書記官楊佩宣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