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度補字第52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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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補字第52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3月15日
裁判案由:返還借款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補字第525號原告 李昊軒 上原告與被告 賴濬琟 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定有明文。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2,106,666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1,88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3月15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李昭融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3月15日
書記官楊佩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