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度交易字第78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交易字第78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7月31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交易字第788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煥然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2年7月16日所為之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理由欄貳五內關於「刑法第47條第1項」之記載,應更正為「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四三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理由欄貳五「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84條之1、第299條第1項前段,修正前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刑法第47條第1項,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判決如主文」,其中「刑法第47條第1項」之記載,應更正為「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7月31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宋富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劉雅玲中華民國102年7月31日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