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9年度易緝字第74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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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9年易緝字第7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9月14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易緝字第74號公訴人臺灣台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之羈押應予撤銷。
理由
一、按羈押於其原因消滅時,應即撤銷羈押,將被告釋放,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甲○○因詐欺案件,經本院以被告犯罪嫌疑重大,並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之情形,認有羈押之必要,於民國99年8月10日執行羈押在案。茲因被告業於99年9月14日經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另案99年度自緝字第1號執行羈押,有該院押票在卷可稽,故原羈押原因於前開執行之日業已消滅,依照上開法條之規定,被告之羈押應予撤銷。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9月14日
刑事第十二庭審判長法官林彥君
法官周宛瑩法官莊玉熙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余富誠中華民國99年9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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