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3076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4月3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7年度司促字第3076號債權人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債務人 焦蕙茹 即 焦香蘭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伍拾肆萬零捌佰參拾參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其餘聲請駁回(利息及違約金合計逾年息百分之二十部分不予准許)。
三、債權人聲請意旨如聲請狀。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五、債權人如不服本裁定駁回部分,應於裁定送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7年4月3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一、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股別及案號。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將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
中華民國107年4月30日
書記官龔紀亞┌────────────────────────────────────┐│附表:│├─┬────────┬─────────┬───┬───────────┤│編│請求金額│利息起算日│年利率│違約金││號│(新台幣)│(民國年月日)│(%)│││││至清償日止│││├─┼────────┼─────────┼───┼───────────┤│1│354,378元)│94.7.11│12.25│自民國94年8月12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內,按上開利率10%,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2│186,455元(其中│95.2.9~104.8.31│20│......................│││計息本金171,382├─────────┼───┼───────────┤││元)│104.9.1~清償日止│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