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度家訴字第4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家訴字第4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5月10日

裁判案由:確認繼承權存在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家訴字第44號原告LusiaLuAguilar墨西哥國人法定代理人MelissaAguilarperegrina墨西哥國人訴訟代理人 劉緒倫 律師
李宗輝 律師複代理人 劉力維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 陸孝恩陳曉瑢 間請求確認繼承權存在等事件,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2,633,333元(即起訴狀訴之聲明
一:確認原告對被繼承人 陸許林 之遺產應繼分為1/3及聲明二: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2,633,333元,及自起訴繕本送達被告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聲明一及聲明二之訴訟標的相同),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7,136元,原告僅繳納新臺幣6,640元,尚不補新臺幣20,496元。茲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件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0,496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5月10日
家事法庭法官鄧雅心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02年5月10日
書記官盧佳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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