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訴字第489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1月22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訴字第4894號上訴人即被告 游象敏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 魏子傑 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查本件本訴部分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1月22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陳君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1月22日
書記官林霈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