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80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5年訴字第80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6月08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訴字第808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現羈押於臺灣高雄看守所)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乙○○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自民國玖拾伍年陸月拾肆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被告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認為所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1項販賣第一級毒品罪嫌重大,所犯為最輕本刑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或執行,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之規定,於民國95年3月14日執行羈押在案。
二、茲本院以羈押期間,即將屆滿,經本院訊問後,認其上開羈押原因仍然存在,且被告上開犯行經本院於95年5月25日判處無期徒刑,尚未確定,為保全執行,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95年6月14日起,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
108條第1項、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5年6月8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陳明富
法官方百正法官陳宛榆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5年6月8日
書記官劉企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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