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5年聲字第223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6月08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聲字第2230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偽造文書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期中付保護管束(95年度執聲字第127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件受刑人甲○○因偽造文書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於民國89年10月25日判處有期徒刑1年,現執行中,於95年5月29日核准假釋在案,有臺灣高雄第二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1份附卷可稽,爰依法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經核,聲請意旨所載上情與事實相符,本件聲請於法有據,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6月8日
刑事第十庭法官莊珮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5年6月8日
書記官蔡妮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