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附民字第4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1月25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附民字第46號和解筆錄100年度附民字第46號
原告 陳李桃 被告 楊秀琴 上列當事人間100年度附民字第46號就本院99年訴字第3780號偽造文書等一案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事件,於中華民國100年1月25日下午4時15分,在本院刑事刑十四庭公開審判時,試行和解成立。茲記其大要如下:
出席職員:
法官吳幸娥檢察官姜麗君書記官黃頌棻通譯安豫梅到庭和解關係人:
原告陳李桃被告楊秀琴和解成立內容:
一、被告願給付原告新台幣(下同)捌拾肆萬元。其給付方法為自民國100年2月10日起,每月10號給付伍仟元;如一期不按時履行,視為全部到期。
二、原告其餘請求拋棄。上列筆錄當庭交關係人閱覽/朗讀並無異議後簽押
原告陳李桃被告楊秀琴中華民國100年1月25日
台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刑十四庭
書記官黃頌棻法官吳幸娥上列筆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書記官黃頌棻中華民國100年1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