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度簡附民字第21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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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簡附民字第21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1月25日

裁判案由:妨害名譽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原告 沈明吉 被告 李節忠 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一、原告方面:
(一)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五十萬元,並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二)陳述:被告因公然侮辱原告,已遭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為此請求被告賠償。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理由
一、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應於刑事訴訟起訴後第二審辯論終結前為之,但在第一審辯論終結後提起上訴前,不得提起,刑事訴訟法第48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所涉妨害名譽之刑事案件,尚未據檢察官向本院起訴或聲請簡易判決處刑(目前再議中),此有本院辦理刑事案件電話紀錄查詢表二份在卷可按,依照上開說明,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即失所附麗,於法不合。從而,本件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失所依據,一併駁回。
據上論結,依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1月25日
刑事第二十二庭法官許映鈞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十日內敘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翁淑婷中華民國100年1月25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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