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化簡易庭108年度彰簡字第131號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彰簡字第131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王興志 即進興企業社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榮峰鋼構有限公司間請求退還溢領工程款
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8年4月2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
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66,707元,應徵第
二審裁判費4,30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
定送達之日起7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2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 官  胡佩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
內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命補正部分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2  日
           書記官  石坤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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