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6年聲字第85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1月08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聲字第857號聲請人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陳國華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國華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本件受刑人陳國華因犯不能安全駕駛及過失傷害等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均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前段,第四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一0六年十一月八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法官陳玉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林憶蓉中華民國一0六年十一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