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81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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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9年訴字第81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0月06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訴字第813號原告甲○○被告 黃進雄 被告加航通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99年9月2日裁定命其於送達原告時起7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民國99年9月7日送達原告。有送達回證在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訴不能認為合法,其假執行之聲請亦缺乏宣告之依據,均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10月6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羅培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9年10月6日
書記官范鳳月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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