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字第5482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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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聲字第548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1月24日
裁判案由: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5482號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藍淑貞上列受刑人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0年度執聲付字第68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藍淑貞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藍淑貞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4年9月確定,於民國97年10月3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0年11月18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查受刑人藍淑貞前因詐欺案件,經本院於96年4月12日以96年度簡字第1714號刑事簡易判決判處減為有期徒刑2月確定;又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及藥事法等案件,經本院於96年12月26日以96年度訴字第3260號刑事判決分別判處有期徒刑4年、7月(減為有期徒刑3月15日,共5罪),應執行有期徒刑5年3月,嗣上訴臺灣高等法院於97年6月26日以97年度上訴字第1020號刑事判決就違反藥事法部分撤銷原判決,改判處無罪,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部分則經撤回上訴,均經確定;再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於97年11月18日以97年度簡字第9507號刑事簡易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月確定;同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於98年1月10日以97年度簡字第10679號刑事簡易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已於97年10月3日入監接續執行上開徒刑,嗣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核准假釋,原刑滿日期為102年7月2日,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後刑期終結日為102年4月15日,此有法務部矯正署100年11月18日法授矯字第10001284591號函暨法務部矯正署宜蘭監獄假釋出監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考。聲請人以本院係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11月24日
刑事第十五庭法官方鴻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江怡萱中華民國100年11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