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9年度補字第43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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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9年補字第43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0月06日
裁判案由:返還價金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補字第437號原告林木鎕上列原告與被告甲○○等2人返還價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6,545,317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5,84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10月6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羅培昌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10月6日
書記官范鳳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