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度附民字第892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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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附民字第89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1月31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1年度附民字第892號原告 詹德勝 訴訟代理人 陳夏毅 律師被告 曾維祺
楊萬河 上列被告因重傷害(111年度訴字第922號)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1月31日
刑事第十六庭審判長法官游紅桃
法官呂宜臻法官鄧瑋琪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崇容中華民國112年1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