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除字第424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1月31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1年度除字第424號聲請人 李郭玉華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1月1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示之股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遺失如附表所示之股票,業經本院以111年度司催字第176號民事裁定准予公示催告,因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依法主張權利,爰聲請判決宣告附表所示之股票無效等語。
二、查附表所示之股票,業經本院以111年度司催字第176號裁定公示催告在案,並於民國111年9月8日公告於法院網站,所定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等情,有司法院網站公告、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等在卷可稽,且經本院調閱本院111年度司催字第176號公示催告事件卷宗屬實,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12年1月3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謝宜伶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12年1月31日
書記官王岫雯股票附表發行公司股票號碼股數中華航空股份有限公司81-ND93662-11,000中華航空股份有限公司82-NX26491-5150中華航空股份有限公司83-NX38564-346中華航空股份有限公司83-NX52724-7179中華航空股份有限公司84-NX75551-5206中華航空股份有限公司85-NX95693-0189中華航空股份有限公司86-NX000000-0182中華航空股份有限公司86-NX000000-0195中華航空股份有限公司87-NX000000-0214中華航空股份有限公司89-NX000000-0236中華航空股份有限公司90-NX000000-0181中華航空股份有限公司91-NX000000-01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