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抗字第38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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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抗字第38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8月13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抗字第380號抗告人甲○○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因97年度票字第9909號本票裁定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97年3月12日本院簡易庭所為之民事裁定提起抗告,惟未依民事訴訟法第488條第
3項規定表明抗告理由,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理由,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8月13日
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張靜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8月13日
書記官陳怡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