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7年度消債更字第42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7年消債更字第42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8月22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消債更字第424號債務人甲○○
國民債務人聲請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債務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四日內,補提如附表所示文件及資料到院。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債務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表所示文件及資料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97年8月22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蕭錫証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8月22日
書記官林立原附表:
一、全戶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二、債務人配偶 吳源耀 最近一年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及財產歸屬資料清單。
三、債務人隨其配偶打理水電工程雜事每月所得明細。
四、預擬之更生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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