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7年抗字第113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0月29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抗字第1137號抗告人即自訴人大華國際證券投資顧問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上列抗告人因自訴被告乙○○詐欺案件,不服台灣板橋地方法院97年度自字第8號中華民國97年8月27日裁定,提起抗告,惟未委任律師為代理人,與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六十四條準用同法第三百十九條第二項規定不合,爰依同法第三百六十四條準用同法第二百七十三條第六項之規定,命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之翌日起五日內補正,俾符程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10月29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官楊炳禎
法官陳博志法官李春地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蘇秋凉中華民國97年10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