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度聲字第183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聲字第183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5月18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收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聲字第1837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黃仁暉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04年度執聲字第90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如附表編號1至4所示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均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黃仁暉因施用毒品案件,業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惟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係違禁物,爰依法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查獲之第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沒收為從刑,除刑法第40條第2項規定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外,依主刑與從刑不可分原則,應附隨於主刑同時宣告之。故本案如經諭知無罪、公訴不受理之判決,或扣案之違禁物與本案科刑、免訴之判決無關者,因無主刑,從刑自無所附麗,而應由檢察官另行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三、經查,本案查扣如附表編號1至4所示之物,經檢驗結果確均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有如附表編號1至4所示之鑑定報告各1份附卷可稽,堪認如附表編號1至4所示之物,均係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第2款所管制之第二級毒品無訛。再被告黃仁暉因本案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裁定送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於102年10月18日執行完畢出所,並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2年度偵字第12248號、102年度毒偵字第3607號、102年度毒偵字第3812號、102年度毒偵字第4111號、102年度毒偵緝字第259至266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等情,有上開不起訴處分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按,揆諸前開說明,聲請人就扣案如附表編號1至4所示之第二級毒品單獨聲請宣告沒收銷燬,即屬有據,應予准許。另送鑑驗取樣耗損之部分則毋庸再諭知沒收銷燬。又扣案如附表編號1至4所示之甲基安非他命共21包,於鑑定時並未將甲基安非他命與包裝袋分別秤重,上開包裝袋並未與毒品完全析離,就該毒品與包裝袋,均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諭知沒收銷燬之。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前段、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5月18日
刑事第十六庭法官劉淑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洪青霜中華民國104年5月18日附表:
┌──┬───────────┬──┬───────────┬───────────┐│編號│毒品種類│數量│備註│鑑定報告│├──┼───────────┼──┼───────────┼───────────┤│1│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3包│含包裝袋毛重合計7.94公│中山醫學大學附設醫院檢│││││克,取樣0.015公克鑑定│驗科藥物檢測中心102年│││││用罄,驗餘毛重7.925公│2月4日出具之實驗編號│││││克,經鑑驗結果均含毒品│D-17063號毒品檢體檢驗│││││甲基安非他命成分。│報告│├──┼───────────┼──┼───────────┼───────────┤│2│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6包│含包裝袋毛重合計1.11公│台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克,取樣0.0109公克鑑定│司102年5月8日出具之│││││用罄,驗餘毛重1.0991公│編號UL/2013/00000000號│││││克,經鑑驗結果均含毒品│濫用藥物檢驗報告│││││甲基安非他命成分。││├──┼───────────┼──┼───────────┼───────────┤│3│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包│含包裝袋毛重0.37公克,│台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取樣0.0054公克鑑定用罄│司102年6月19日出具之│││││,驗餘毛重0.3646公克,│編號UL/2013/00000000號│││││經鑑驗結果確含毒品甲基│濫用藥物檢驗報告│││││安非他命成分。││├──┼───────────┼──┼───────────┼───────────┤│4│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包│含包裝袋毛重0.37公克,│台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取樣0.0058公克鑑定用罄│司102年6月19日出具之│││││,驗餘毛重0.3642公克,│編號UL/2013/00000000號│││││經鑑驗結果確含毒品甲基│濫用藥物檢驗報告│││││安非他命成分。││└──┴───────────┴──┴───────────┴───────────┘

更多裁判書